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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章 谁家扑克牌按“张”卖?


第221章  谁家扑克牌按“张”卖?

        不过停顿没有持续太久,费一凡很快又顺着说了下去:

        “案涉的这些卡套,并不属于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中的任何一种淫秽物品,应当将其拆开按张计算。

        所以案涉这一千五百张卡套,属于第四款中的淫秽画片,应当按照走私淫秽物品罪做相应处理。”

        说完之后,费一凡沉默了几秒,似乎还想补充,但犹豫了几下,还是坐了下来。

        心里没来由的杂乱,让他很是烦躁。

        “辩护人,你这边还有什么意见?”

        付中超手里的卷宗翻来翻去,足足半分钟之后才对着任真说了句。

        “这就是我最初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的原因。”

        任真知道法官们在思考,所以说的很慢:

        “从公诉人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出,公诉人是将案涉卡套归为了该条司法解释第四款,由此得出了被告人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的结论。

        但公诉人的论证逻辑,显然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妹套到底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暂且不论,我想现在最重要的,是对案涉卡套做出准确的划分。”

        公诉席上的费一凡明显有些坐不住了,正侧头跟白坤坤急促的说些什么。

        “单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我们其实找不到跟游戏卡套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司法解释并不能对案涉卡套做出一个明确的分类。

        而公诉人显然也明知这一点,所以才会给出了相应的论证。

        公诉人的逻辑是,这条司法解释除去兜底性的第五款外,一共有四款。

        案涉卡套跟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录像带、录音带明显划分不到一起,这没有问题。

        但公诉人对于第三款是怎么解释的呢?”

        任真有些玩味的看向费一凡:“公诉人说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扑克、书刊、画册这三种形式的淫秽物品,可以按照‘副’或者‘套’来计算。

        案涉卡套不属于这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归为第四款的画片,拆开按‘张’来计算。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因为不是第三款,所以就是第四款。

        请问公诉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

        法官们不约而同看向费一凡。

        不用任真说,早在费一凡还在说话的时候,他们也察觉到费一凡的论证逻辑存在漏洞。

        “我对于案涉卡套不属于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的观点没有问题,只是后面的论述可能有些不恰当。”

        紧急的跟助理沟通了一下,费一凡倒也没说不出话来:

        “辩护人有一点说的没错,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哪个分类,是能够准确把案涉卡套包含进去的。

        但是案涉卡套上印制的色情信息非常明显,应当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异议。

        该司法解释第五款指出,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也应根据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那在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分类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就要根据现有规定,做出相应的扩大解释。

        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来看,正面透明,背面印制有色情形象,跟该条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画片最为接近,因此按照一千五百张的数量定罪量刑并无不妥。”

        嗯,这段话听起来还像是那么回事。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早这么说不就没事了?

        “辩护人有异议!”

        任真立马就提出了质疑:“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对案涉卡套准确分类,所以公诉人认为应当对相应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这点辩护人赞同,但公诉人此种扩大解释真的合理吗?

        公诉人是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做出区分,不觉得这种扩大解释的依据太过浮于表面了吗?”

        浮于表面?

        你以为是在写什么学术论文吗?难道我还要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几个方面,分个一二三四五六点出来吗?

        费一凡觉得自己临场的发挥甚至比之前准备的还要完美,根本没把任真的质疑放在心上:“那你认为,应当使用何种依据来做扩大解释?”

        “所谓淫秽物品,即是在一定程度上露骨宣扬色情,是从相应物品隐含的信息去判断的,就像同样都是光盘,有些之所以被认定为是淫秽物品,是因为其中刻录的影像内容不当,而非因为其是光盘。

        所以对于淫秽物品的扩大解释,应当从案涉物品的作用,以及惯常的社会使用习惯去理解。

        如果按照公诉人所说,仅仅因为案涉卡套的外形跟画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把它们认定是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淫秽画片,基本等同于指着一张光盘说,因为它是光盘,所以它是淫秽物品。

        这显然不符合常人对淫秽物品这四个字的认知,纯属生搬硬套司法解释,难免有机械司法之嫌!”

        审判席上,几位法官面面相觑。

        嗯,虽然在骂机械司法,但说的不是我们法官,这扩大解释可不是我们做的。

        公诉席上,费一凡则是深吸口气,把差点背过去的这口气缓了上来。

        就算我承认伱说的有些道理,可我公诉人不要面子的吗?

        旁听席上,看任真的发言如此激进,刘鑫源心脏都快跳出来了。

        咱家以前也不是没打过官司,虽然没参与过刑事案件,但那些个律师,在法庭上哪个不是唯唯诺诺,起码表面上一片融洽。

        哪像眼下这,如果不是秉持着职业素养,刘鑫源毫不怀疑,那个公诉人绝对想掀翻桌子指着任真的鼻子骂一顿。

        “那按照你的解释方法,案涉卡套应该划分到哪类淫秽物品中?”

        <div  class="contentadv">        费一凡久久没有回应,还是付中超站了出来。

        划分?按我说,这些妹套是不是淫秽物品都不一定!

        当然,这只是任真个人的想法。

        其实直到开庭之前,他还在想要不要在法庭上讨论一下,妹套究竟能否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毕竟这玩意其实只是有点擦边,硬说算也能算,可要是说不算,也有那么一点可以讨论的余地。

        但一开庭看到法官的年纪,再加上开庭这么久的情况来看,法官们在心里八成已经有了定论,再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没有太大意义。

        “辩护人认为,案涉卡套是搭配游戏卡牌使用的,而游戏卡牌无疑可以解释为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中的扑克。

        既然是搭配类似于扑克的物品使用,将案涉卡套按照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任真转向审判席,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而且在本案查获的上百套卡套中,既存在正常合法合规,与淫秽毫不相关的卡套,又有跟本案涉案卡套一样的,可能构成淫秽物品的妹套。

        并且根据被告人网店的销售记录看,之前此类卡套也一直是按副销售,从来没有出现过拆开按张散卖的情况。

        所以将卡套参照扑克牌处理,以‘副’为单位进行计量,明显更为恰当。”

        按“副”计量?

        任真再次提到了这个问题,邱中宇翻了翻手中的工具书,找到了对应法条。

        嗯,走私淫秽扑克一百副以上的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刘谦礼这总共才三十包福袋,那也就是三十副,还达不到入罪标准。

        难怪刚才这个辩护律师说,刘谦礼虽然违法,但未必犯罪。

        邱中宇把法条递给另外两位法官瞄了一眼,让他们心里都有了个数。

        那么眼下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这些卡套到底该怎么计量了。

        “辩护人的解释也太想当然了!”

        费一凡当然不可能同意:“虽然这些卡套一般是套在游戏卡牌上使用,但是不排除拆开套在诸如公交卡、校园卡、身份证上使用的可能性。

        所以案涉卡套完全存在拆开零卖的可能,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按套出售,就想当然的按套进行认定,而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在社会上流通之后,有可能造成的扩散效应。”

        嗯,言之有理!

        付中超顺着费一凡的说法这么一想,好像还真是?

        “公诉人说案涉卡套有可能套在公交卡上使用,到底是我想当然,还是公诉人想当然了?”

        任真反驳道:“公诉人的这种假设只是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但实际上根本不符合物品的社会使用习惯和出售惯例,卡套和游戏卡牌本就是一一对应的使用关系。

        游戏卡牌按副计算没有异议,那么卡套按副计算也不应当存在任何障碍。

        而且刚才也已经明确过,被告人的网店中,卡套成套销售的价格在29——49元不等,我们就按照最高的49元计算,一张卡套平均下来也就一元钱。

        考虑到对淫秽物品打击的一般目的与力度,一次卖出一元钱的东西,这种物品被纳入淫秽物品范围进行打击的可能性是大是小呢?”

        “辩护人说卡牌和卡套是搭配使用的,这没有问题,但单纯按照每张卡套的价格去衡量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妥的。”

        费一凡很快给出回应:“淫秽物品危害到的,是公共大众在性方面的感情,危害到的法益牵扯到道德和心理健康,不能简单的用金钱衡量。

        就像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一类淫秽物品是扑克牌,一副淫秽扑克牌可能也就两三块钱,这样一平均,一张淫秽扑克牌更没多少钱了,难道针对此类淫秽物品我们就不管控就不打击了吗?”

        不得不说,费一凡的这波回应还是非常到位的,法官们脑海中立马就有画面了。

        “任律,淫秽扑克牌是个什么东西?”

        在费一凡举例的时候,常嘉航凑到任真耳边,小声问了句。

        在法条上看到的时候还没多想,现在公诉人提到,常嘉航突然意识到,对这个概念自己是每一点印象。

        “你年纪还小,估计没见过这东西。”

        任真迅速解释了一下:“以前有那种印着裸体的扑克,每张牌上的照片还都不一样,那都不是用露骨两个字能形容的了,所以后来才有了这条司法解释,专门规定要打击走私隐晦扑克牌的行为。”

        “哦哦。”

        常嘉航点点头,心里还有疑问,却没再问出来,毕竟任真正在对线,没空给他解释那么清楚。

        他确实很难理解,在扑克牌上印上这种东西,真的会有人买吗?

        问题这种扑克牌买来也没什么用啊!

        作为一个小年轻他却是不知道,时间再往前推二十年,很多地方可能一个村都找不来一台黑白电视机。

        但随着年纪增长,到了血气方刚的阶段,总有些年轻人会找各种各样的刺激。

        扑克牌上印一些容易让人流鼻血的东西,给这部分群体提供了一个发泄的途径,有需求就有供给,淫秽扑克牌的产业,就这么短暂的兴起了一段时间。

        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发泄的手段越来越多,淫秽扑克牌也就失去了市场,自然渐渐在司法界销声匿迹。

        “我刚才关于案涉卡套单张价格的观点确实片面了,公诉人的举例也很生动。”

        对费一凡的话任真深表赞同:“但我也想请公诉人思考一下,相较于淫秽扑克牌而言,淫秽卡套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是明显相对更小?

        因为淫秽扑克牌56张牌的图案都不一样,而本案这些卡套每套50张的图案都是相同的。

        如果公诉人认为案涉卡套可以拆开单张去卖,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去反推的话,把淫秽扑克牌拆开来,按照单张去卖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因为淫秽扑克牌因为其每张牌的图片都不相同,反而更容易拆开去卖,那么这时候司法解释对于各类淫秽物品的区分似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全部按照‘张’去计算就好了。

        但是会有人单张去买卖扑克牌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司法解释对于明显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淫秽扑克牌,都是按照‘副’来计算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案涉卡套用‘副’计算明显更为恰当。”

        僵局!

        庭审进行到这里,付中超知道想再往下走哪怕一步都很困难。

        因为眼下争论的这个问题貌似没那么容易解决,但是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刘谦礼的罪与非罪,不解决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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